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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称孙伟铭案量刑适当 驳斥拿钱买命说法
发表日期: 2009-09-09 10:20:24 阅读次数: 4834 查看权限: 普通新闻

今后醉驾犯案将统一裁定标准

与孙伟铭案同日因酒后驾车肇事致人死亡被宣判无期徒刑的,还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黎景全的判决。

针对两起相似案件,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认为判处无期徒刑是适当的。今后,对醉驾犯罪将统一裁定标准。

黎景全跟孙伟铭一样是醉酒驾车,肇事之后不顾伤者及劝阻他的众多村民安危,继续驾车行驶,致2人死亡,1人轻伤。昨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处黎景全无期徒刑。

两案宣判后,最高人民法院当即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黄尔梅认为,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孙伟铭判处无期徒刑是适当的。

黄尔梅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在醉酒驾车肇事造成重大伤亡的处罚问题上,高度重视社会各方面反映的意见,专门征求了专家、学者和中央有关部门的意见,认为必须依法严惩。孙伟铭长期无证驾驶,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继续驾车冲撞行驶,以致造成多人伤亡的严重后果,其主观上对他人伤亡的危害结果明显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但孙伟铭并不希望、也不追求危害后果的发生,因此,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与以制造事端为目的而驾车撞人并造成重大伤亡后果的直接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有所区别。没有适用死刑,主要是因为孙伟铭系间接故意犯罪,与直接故意犯罪相比,主观恶性不是很深,人身危险性不是很大;犯罪时被告人驾驶车辆的控制能力有所减弱;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一定程度上获得被害方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量刑是适当的。

两起醉酒驾车犯罪案件中,黎景全、孙伟铭都对被害人给予了积极的经济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五庭庭长高贵君对“拿钱买命”的说法给予了驳斥。“是否判死刑取决于罪行是否严重等综合因素,不单单取决于是否积极进行经济赔偿,如果罪行不是极其严重,又积极进行赔偿,可考虑不判处死刑。”

对本案作出法律解释的同时,最高法院也表示,今后醉酒驾车犯罪将统一裁定标准:酒后驾车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此前已经处理过的将特定情形的醉酒驾车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案件,应维持终审裁决,不再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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