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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未有充分正当理由不能擅查公司账簿
发表日期: 2009-07-30 09:33:12 阅读次数: 3872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作者:王锦辉  来源:中国法院网 

    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原告赵某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的诉求被驳回。 

    原告赵某于2001724日入股被告南通金伟信息产业公司,出资50000元,持股金额为70000元,并任被告公司副总经理,具体负责电脑部工作,20035月离职。20044月原告入股天地电脑有限公司,并担任天地公司法定代表人。天地电脑有限公司与南通金伟信息产业公司均是政府采购中心选择的供应商,两家经营的范围均是计算机及外部设备、网络监控等。在诉讼过程中,赵某于2007615日将其在天地电脑有限公司188万股权转让给该公司另外两名股东陈某、李某(该两名股东系原告亲属),并辞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同时赵某将工农路10号商业四层的房屋提供给天地电脑公司无偿使用。2006626日,赵某电传金伟公司要求查询200231日至当时的会计账簿。后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20074月原告赵某将被告金伟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查询被告公司20028月至今的会计账簿。但被告认为原告从公司离职后自己成立了天地电脑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与被告公司一样,故原告要求对被告公司账簿及原始凭证行使知情权没有正当理由而予以拒绝,但被告愿意提供除公司账簿和原始凭证外其他资料,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给原告查阅。

 

    南通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原告要求查阅目的系为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以确定其股权的价值及公司是否有损害股东权益的行为。正常情况下,财务会计报告已能明确反映公司财务变动情况,包括利润分配、资产损益及公司负债情况,对此被告也明确表示愿意将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供其查阅。因此,在法院释明知情权后,原告仍坚持要求查阅会计账簿,这与其查阅目的不一致,其该请求的合理性值得怀疑。且原告系主动离开被告公司,并入股与被告公司有着相同经营范围且存在竞争的天地电脑有限公司,出任法定代表人。虽然原告在天地电脑有限公司的股份全部转让给该公司另两名股东,并辞去了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但该转股行为均在诉讼过程中完成,而天地电脑有限公司的其余两名股东与原告存有亲属关系,原告还将商业用房无偿提供给天地电脑公司使用。鉴于此,被告公司怀疑原告查阅会计账簿会对被告公司造成不利影响具有合理性。由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赵某要求被告南通金纬信息产业公司立即提供会计账薄供其查阅的诉讼请求。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解读:股东的公司知情权是新公司法对股东权益保护的进一步措施,但公司知情权行使必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不是无任何限制的。因为公司的会计账簿及原始相关凭证必然涉及到公司的商业秘密,如果股东因为个人的利益而擅自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必然会损害整个公司的利益,最终将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所以作为股东行使公司知情权是有界限的,如果股东没有充分的正当理由是不能擅自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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