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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法务劳动法务 → 公司保密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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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保密守则
发表日期: 2009-07-12 23:25:54 阅读次数: 3680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一、总则 

(一)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权益,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 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守则“二、保密范围”内的所有条款)

(二)公司全体职员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

二、保密范围

(一)经营信息

1、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

及经营决策;

3、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

录;

4、供销情报及客户档案;

5、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6、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7、公司职员人事档案、工资、劳务性收入及资料;

8、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二)技术信息

1、公司开发资料、调研报告、开发工具、开发环境等;

2、公司所开发软件的源程序、相关分析、设计资料、图象、照片、动画、音乐、

字、附加程序及相关使用资料、宣传资料;

3、公司开发的各类产品;

4、职员在工作期间完成的技术成果及著出的论文、著作。

(三)其他经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三、秘级的确定

(一)公司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公司权益的重要决策文件及技术信息资 料为绝密级。

(二)公司的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客户资料、经

营状况、管理制度等为机密级。

(三)公司人事档案、合同、协议、职员工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

的各类信息为秘密级。

(四)公司职员如有上述文件或资料的, 应主动向主管部门上报, 由主管部门确定文档密级并备案。

四、保密措施

(一) 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的制作、收发、传 递、使

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专人执行。

(二)对于秘密的文件、 资料和其他物品, 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1、非经指定负责人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2、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

施;

3、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三)属于公司秘密的工具、资料或产品的研制、使用、保存、维修、销毁

由指定负责人执行,并采用相应的保密措施。

(四)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事项的,应当事先经指定负责人

批准。

(五)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公司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

秘密,不准通过其他方式传递公司秘密。

(六)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

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主管负责人。

五、责任与处罚

(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或通告处分,同时还可扣发奖金。

1、泄露公司秘密,尚未造成后果或经济损失;

2、已泄露公司秘密但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后果轻微的。

3、违反本守则第三条第(四)项,尚未造成后果的;

4、违反本守则第四条第(一)、(二)、(三)、(六)项,尚未造成后果的;

(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可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简称“辞退”)的处理,并酌赔偿经济损失,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公司秘密的;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公司秘密的;

3、违反本保密守则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提供公

司秘密的。

4、违反本守则第三条第(四)项,造成一定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5、违反本守则第四条第(一)、(二)、(三)、(六)项,造成一定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6、泄露本守则中所规定的公司秘密,产生一定不良后果或经济损失;

7、其它严重违反公司保密义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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