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来到商法网
  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本站首页 | 精英团队 | 客户风采 | 商务警示 | 公司企业 | 劳动法务 | 税务制度 | 企业文化 | 典型案例 | 民商诉讼 | 合同范本 | 商务法律 | 社会活动 | 学术研究 | 在线留言
  >> 分 类 导 航
【客户风采】
┝ 客户风采
【商务警示】
┝ 商务警示
【公司企业】
┝ 公司企业
【劳动法务】
┝ 劳动法务
【税务制度】
┝ 税务制度
【企业文化】
┝ 企业文化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竞业禁止协议
 北京市房山燕东化工厂
 信用卡非法套现内幕揭秘:黑中介每日套现数十万
 元方缘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怎样设计公司治理结构
 重新塑造品牌的核心价值
 大连和诚科技有限公司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股东未有充分正当理由不能擅查公司账簿
 北京市工商医疗机构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税务制度税务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发表日期: 2009-07-12 21:47:08 阅读次数: 3340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5号发布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第二条 消费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第五条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计算销售额。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第七条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第八条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 ÷(l-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第九条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1-消费税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1-消费税比例税率)
  第十条 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第十一条 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免税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 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第十四条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第十五条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第十六条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

税  率

一、烟
  1.卷烟
   (1)甲类卷烟
   (2)乙类卷烟
  2.雪茄烟
  3.烟丝



45%加0.003元/支
30%加0.003元/支
25%
30%

二、酒及酒精
 1.白酒
 2.黄酒
 3.啤酒
  (1)甲类啤酒
  (2)乙类啤酒
 4.其他酒
 5.酒精


20%加0.5元/500克(或者500毫升)
240元/吨

250元/吨
220元/吨
10%
5%

三、化妆品

30%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
  2.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


5%
10%

五、鞭炮、焰火

15%

六、成品油
 1.汽油
  (1)含铅汽油
  (2)无铅汽油
 2.柴油
 3.航空煤油
 4.石脑油
 5.溶剂油
 6.润滑油
 7.燃料油



0.28元/升
0.20元/升
0.10元/升
0.10元/升
0.20元/升
0.20元/升
0.20元/升
0.10元/升

七、汽车轮胎

3%

八、摩托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250毫升(含250毫升)以下的
 2.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


3%

10%

九、小汽车
 1.乘用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
  (2)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
  (3)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
  (4)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
  (5)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
  (6)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
  (7)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
 2.中轻型商用客车



1% 
3% 
5% 
9% 
12% 
25% 
40% 
5% 

十、高尔夫球及球具

10%

十一、高档手表

20%

十二、游艇

10%

十三、木制一次性筷子

5%

十四、实木地板

5%

 


上一篇: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下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07-2010 首都商务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2号星火科技大厦 东配楼 邮编:100071
电话:010-63772112 手机:18901231181
联系人:焦建律师
邮箱:cbd8cbd8@163.com
京ICP备09065803号
委托维护:律师建站网